精选书摘丨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如何塑造语言
“什么是语言政策?”这个问题在相关话题的书籍中经常被问及,但在回答时,人们很少给出确切的定义,更多的是从类型、目标或案例的角度对语言政策进行阐释。在《语言政策》一书的第一章,作者比较、分析进而整合学术界业已惯用的一些定义,然后通过观察一些语言政策范例来检验这些定义的科学性。
语言政策可能会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得比较突出,尤其是当它被用作社会压迫的工具时。然而,即使人们没有意识到语言政策的存在,它们仍然在背后展示着其强大的影响力。在这篇文章中,我们不妨先从英语的具体范例和表现出发,一起来了解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是如何塑造语言的,从而加深我们对语言政策这个概念的认识。
一、英语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
如何塑造英语?
法语外来词
英国在1066年遭受了诺曼征服,导致英语产生巨大的变化,并最终影响了中古英语和现代英语。在诺曼征服期间,诺曼法语作为国家语言使用—用于议会和法院—被认为是高级变体(superior variety),而英语则被边缘化,主要用于口语交流。
在语言接触过程中,不同语言相互之间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诺曼征服期间,法语和英语之间的接触也不例外—英语永久性地改变了。许多与法律相关的法语词语如今仍在英语中使用。例如,“律师”(attorney)、“法官”(judge)、“起诉”(sue)和“法庭”(court)。这些词是从诺曼时代英国所用的法语(Anglo-French)中借的。
在数千个借自法语的词语中,有些很常用,但看上去“显然是法语”,如“主菜”(entrée)或“乳蛋饼”(quiche),另一些则看上去不是那么明显,如“政府”(government)、“陪审团”(jury)、“宗教”(religion)。甚至用来描述英国管理机构的“议会”(parliament)一词,虽然不太像法语,但其实也是从诺曼时代英国所用的法语中借来的。
美式英语
几个世纪后,诺亚·韦伯斯特(Noah Webster)出版了《简明英语词典》(A Compendious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第一次尝试表现美国英语口语。这本词典让韦伯斯特在英语史上留下了自己的印记,后来他又出版了《美国英语词典》(An American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美国英语词典》
阅读英文作品时,敏锐的读者会立即发现,撰写者使用的是英式英语还是美式英语,如/dəfεns/一词的拼写是“defense”还是“defence”,/rumər/一词的拼写是“rumor”还是“rumour”。
双重否定表示肯定
英国历史上有一项语言本体规划曾在中小学的语言训练课上和高校的语言学入门课程中都很普及,那就是“双重否定是不合语法的”,比如不能说He don’t have nothing——“他一无所有”。
许多学者都注意到这项人为制造的语法规则具有武断性,因为在其他语言中,如在法语和俄语中,使用两个否定词或语言学上所说的“双重否定”(negativeconcord)并不违反语法。事实上,在许多语言的语法中,双重否定是正确的(如法语中的Il n’arien,直译为He not has nothing)。同时,双重否定在古英语、中古英语,甚至现代英语中都是普遍使用的。至少直到18世纪,“两个否定表示肯定”的观念才开始成为人们经常提到的一个说法。
《英语语法简记》
罗伯特·洛思(Robert Lowth)于1762年首次出版了他的语法书《英语语法简记》(A Short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Grammar with Critical Notes)。该书非常流行,通常被视为规定语法规则的起源。然而,在对英语语法进行历史分析后,迪肯–博恩·范·奥斯塔德(Tieken-Boon van Ostade 2010)发现,在洛思的语法书出版之前,许多语法规则就已经被提出来了,有的出现在语法书中,有的出现在其他作品中。
因此奥斯塔德认为,洛思仅仅是简单地重复了当时语法学家们已经普遍接受的观念,简单阐述了当时英语普遍用法的特点。因此,洛思的规则,其实是描述性的,而不是规定性的(换句话说,他只是阐明了当时英语的流行用法):“当他在语法书中采用‘双重否定不合句法’的语言规则时,这一规则显然早已在社会上生根发芽,为大众所接受。因此可以说,洛思与‘双重否定的消失’毫无关系”。
虽然洛思并非凭空创建这一语法规则,但是他的著作还是有助于该规则的普及,并使其更有可能在英语中永久固定下来。双重否定的使用规则已经成为英语变体“标准性”的标杆,因为边缘化的英语变体,如美式黑人英语,就经常使用双重否定。
英语语言的历史就是英语语言规划和语言政策的历史,独特的政策累加效果造就了我们今天使用的语言。然而,这些语言政策远非历史文物,它们在当今时代仍然无处不在,并通过以下人物和以下渠道继续得到普遍实施和强制使用:规定主义的语法学家、国内外英语教师、咨询栏目的专栏作家、呼叫中心的主管以及文字处理程序(如微软的Word)等。撰写语法书以及编撰词典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语言规划,因为这些是由一些权威(或自称为权威的人)炮制出来的,然后面向群众继续推广。
然而,这些自上而下语言政策的影响和效果还取决于各种语言规划背景下实施者的语言信仰和语言行动。例如,英语教师在课堂上选用洛思的双重否定语法规则,就是在依照自身意图援用语言政策。同时,他们也可以使用洛思的逻辑或自己的逻辑来为这一政策辩护,比如声称使用双重否定可能会妨碍求职就业或影响大学入学面试。在这个过程中,政策文本以新的方式得到阐释和援用,这一切都取决于政策所处的环境及其实施者。但老师的语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学区课程规划、高校课程或学区督导的影响。因而,任何特定语言政策的影响,即使是所谓的“自上而下”的政策,都要依赖于不同的阐释和援用,这一进程跨越多个环境,涉及多个语言规划和语言政策的活动层面。
二、 学术纵横:
语言政策的定义及分类
什么是语言政策?
语言政策是一种影响语言结构、功能、使用或习得的政策机制,它包括:
官方的规章条例 | 通常以书面形式颁布,旨在改变语言的形式、功能、用途或习得,从而影响经济、政治和教育机会。 |
非官方的、隐性的、事实上的、隐含的机制 | 与语言信仰和语言实践相关,具有调节社区、工作场所和学校内部语言使用和交流互动的力量。 |
包括政策结果在内的整个政策过程 | “政策”在此是动词,而不是名词,是一个受多种语言政策主体驱动,贯穿政策创建、阐释、援用和实施等多个层面的过程。 |
各种语境和政策活动层面中的政策文本和话语 | 它们受该语境独有的意识形态和话语的影响。 |
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的关系
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紧密相关但又有所不同,这一点大多数人都赞同,其中一些人认为语言规划从属于语言政策(Kaplan and Baldauf 1997),而另一些人认为语言政策从属于语言规划(Schiffman 1996)。
在常见的“语言规划”定义中,人们往往认为语言规划是某个人或某些人制定的方案,旨在影响语言的形式和功能,然而许多语言政策案例表明,它们其实并非有预谋的(intentional)或有规划的(planned)。尽管如此,本文大部分地方还是使用“语言规划与政策”(language planning and policy;LPP)这一术语,这既是出于对研究传统的尊重(该领域过去使用“语言规划”一词),也是因为这两个术语在研究意向和研究目标方面都已经合二为一了(Hornberger 2006)。
语言政策的类型
虽然描述语言政策的术语经常出现在各种文献中,但它们的定义和使用方式各不相同。下表提供的模型仅仅是一个研究起点,是启发式的而非限定性的框架。
语言政策的类型 | ||
形成 机制 | 自上而下 (Top-down) 由某些管理部门或权威机构或个人提出的宏观语言政策 | 自下而上 (Bottom-up) 经社区产生并影响社区的微观或基层语言政策 |
手段与目标 | 显性的(Overt)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公开表述的语言政策文本 | 隐性的(Covert) 在宏观层面被有意隐瞒的(欺骗性) 语言政策;或在微观层面被有意隐瞒的(颠覆性)语言政策 |
文献 | 明确的(Explicit) 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正式记录的政策文本 | 模糊的(Implicit) 没有官方文本或无视官方文本而实施的语言政策 |
法律与实践 | 法定的(De jure) “法律上的”语言政策;指以书面形式正式记录的语言政策 | 实际的(De facto) “事实上的”政策;指没有或无视法定政策而制定的地方性政策,或与法定政策不符的地方语言实践;实际的语言行为可以反映出实际语言政策的存在(或不存在) |
“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
语言政策可以由一些管理机构从“顶层”提出,属于一种自上而下的语言政策;语言政策也可以由社区提出,旨在影响该社区,属于一种自下而上的语言政策。然而,语言政策一般是通过多个“级别”的政策创建发展而来的,甚至一项通常被认为是自下而上的语言政策,如为一个学区制定的学区语言政策,对于一些人(如学区中的教师或学生)来说,仍然是自上而下的。因此,“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术语是“相对而言的”(relative),这取决于谁来制定语言政策,谁去阐释和实施语言政策。
同时,语言类别内部和类别之间也有重叠。也就是说,一项语言政策可以同时是“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可以同时是“自上而下的”和“隐性的”,也可以同时是“自下而上的”和“显性的”等。
“明确的”与“模糊的”
“明确”与“模糊”的区别在于政策是否具有官方地位以及政策在记录方式上是否具有详细阐述的书面文本。即使是模糊的语言政策,其势力可能仍然很强大。例如,美国没有制定明确的语言政策来宣布英语为美国的官方语言,但英语肯定是美国民间的、未明示的官方语言。关于“隐性”和“模糊”,应该以政策“意图”作为区分性特征,也就是说,“隐性”概念明显具有故意隐瞒政策意图这一内涵。因此,所谓隐性语言政策就是政策制定者的意图被有意隐藏或遮掩起来的语言政策或者是因为有破坏阴谋或颠覆企图而不能公开的语言政策。
“法定的”与“实际的”
“法定的”和“实际的”其字面意思分别是“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前者通常用来表示基于法律规定的政策,而后者指的是客观现实和行为实践中真正实施的政策。例如,美国20世纪60年代的种族隔离政策有时候就被称为“事实上的隔离”,因为它是不受法律支持的。就语言政策而言,摩洛哥的官方语言为阿拉伯语和塔马塞特语(Tamazight,一种土著柏柏尔语)。但是,在平时的语言实践(包括语言教育)中,许多摩洛哥人使用的是法语。
尽管“法定的”这一概念看上去的确与“显性的”和“明晰的”两个概念相当,即三者都标示了政策的“官方性”,但是与之对应的“实际的”这一概念却未必就与“隐性的”(covert)或“模糊的”(implicit)两个概念意义相当。“实际的”这一表述甚至不一定涉及传统意义上的“政策”—不论法定的政策如何表述,它都是指实践中发生的事。
但是这一对术语确实给人一种暗示,即相比于官方以法律形式正式表述的语言政策,实践中的语言政策是有所不同的。例如,即使在官方规定的单语制的学校和课堂里,教师也可以将学生的多语资源纳入到课堂训练中。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的”语言政策既指由教师制定的班级语言政策,也指在教室里进行的语言实践,两者虽紧密相关,但仍有显著差别。这样看来,“实际的”这一术语既可以指在地方层面制定的与法律规定有所不同的语言“政策”(policies),也可以指虽符合当地实际语言政策,但没有在官方法定政策文本中反映出来的语言“实践”(practices)。
小结
无论政策从哪里开始,它们仍然需要阐释和援用。需要注意:(1)语言政策是在多个级别或层面创建、阐释和援用的;(2)语言政策可以通过法定文本的形式记载下来,但这并非必需,尤其是当它们作为事实上的或非正式的语言政策时;(3)语言政策可以由某些规划者或规划机构制定,这些政策可能有某种意图,也可能没有任何具体的意图。
以上内容摘编自《语言政策》
戴维·约翰逊(David Johnson)著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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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维·约翰逊(David Johnson)著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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